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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526号
案件名称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526号原告: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经济开发区竞业街**。

法定代表人:刘永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竹萍、景涵彬,北京市康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法定代表人:马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闯、唐全成,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4元,减半收取4682元,由原告沈阳克拉古斯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乔雪梅人民陪审员  杜宜卓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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