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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贝朗儿童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民初717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大东区贝朗儿童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贝朗儿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717号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渭溪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翁新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贝朗儿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共达小商品大世界****。

经营者:刘忠华。

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大东区贝朗儿童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由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2019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退回1775元),由原告永康市小小恐龙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钺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林晓楠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陈俊舟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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