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9785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07259625M。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馨邻居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福畅路7号附59-号2-1润丰水尚20幢至23幢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C9DG7C。
经营者:陈文兵,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馨邻居食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