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09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市中坝竭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江油市中坝大街北段**。
经营者:刘菊英,女,汉族,1962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波,男,住四川省阆中市,江油市中坝街道太白社区推荐。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市中坝竭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江油市中坝竭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