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3600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美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E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芬,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梅林上品裤服装店,住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上梅林中康路**社会信用代码×××67J。
经营者:李小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230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