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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静芳与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民初4738号
案件名称尤静芳与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尤静芳;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738号 原告:尤静芳,女,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经营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陈村宝龙国际社区****。

负责人:苏玉娜,女,汉族,1996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系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尤静芳诉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皇冠照相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尤静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8702913号、第8627664号、第221310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商标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6500元、公证费3500元,合计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7年11月1日注册了常熟市虞山镇男柜服装店,并开始将“杰利欧尔”作为服装品牌名称销售男装。

尤静洲先后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注册了第8702913号“杰利·欧尔”、第8627664号“杰利·欧尔”图文商标,并在此后转让给杰利欧尔(中国)男装连锁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另登记注册了第22131091号“杰利·欧尔”图文商标。

上述商标,均核准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等商品上。

经过多年的使用与推广,“杰利·欧尔”品牌男装先后获得“名优产品”等荣誉。

另外,通过授权许可,自2011年起,原告先后获得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权对相关的商标侵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开设的“淘宝”店铺中,擅自使用“杰利欧尔”销售男装。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利,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查明,原告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了原告的身份信息与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第8702913号、第8627664号以及第22131091号商标注册与转让信息、商标授权合同、(2019)苏熟证经内字第101号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其中,原告身份信息显示,原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在管辖异议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登记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晋江市。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原告尤静芳以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在网络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中,使用的相关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住所地位于常熟市,故本院作为涉案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晋江市青阳小妖服装贸易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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