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463号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文区潍州潍动柴油机销售服务中心,经营地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王国际数码港3号楼C-3号。
经营者:张倩。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奎文区潍州潍动柴油机销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