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074号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放,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院**楼搜狐网络大厦****/div>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原,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