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097号 原告大连市清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吴文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高新区帅冰清香拉面馆,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经营者贾大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清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高新区帅冰清香拉面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市清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市清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清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