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8667号 原告:青岛凡思右脑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毕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召,青岛市南联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姚劲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凡思右脑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凡思右脑教育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 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