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53号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冯亮亮,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黎安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小健。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黎安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常红) 审 判 员 (林 勤)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 商梦 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