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071号 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新纪元大道北,高怀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北市汽车城亿安达汽车配件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北市汽车城******。
经营者赵君武,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董清,辽宁峰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北市汽车城亿安达汽车配件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