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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4民初9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9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托马斯·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

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大道3918号、3998号、4066号机械辅料城3026-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B81F10。

经营者:郑玉仙,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系郑玉仙之子。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经营者:郑玉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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