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9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BATTERYSTREET,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代表人:托马斯·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
营业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大道3918号、3998号、4066号机械辅料城3026-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B81F10。
经营者:郑玉仙,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嘉县。
系郑玉仙之子。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濮院玉仙服装辅料商行(经营者:郑玉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