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377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升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第一工业区****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F。
法定代表人林嘉宝。
委托代理人王承秀,广东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粤升粮食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