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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冰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徐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冰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徐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冰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徐建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73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冰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南孟镇南乡村。

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徐建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冰洁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徐建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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