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9号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羊西线蜀汉路**锦城苑****。
法定代表人:杨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县老地方食坊,住,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昆洛路原彝都大厦内/div>经营者:李宏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郭涛,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现住于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国,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县老房屋饭庄,住,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路**/div>经营者:潘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崇萍,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房子公司)与被告被告峨山县老地方食坊、郭涛、峨山县老房屋饭庄(以下简称老房屋饭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峨山县老地方食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老房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峨山县老房屋饭庄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