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23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天王镇新中心校对面。
经营者:阮冬冬,1990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六安市好又多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句容天王加盟店(以下简称好又多天王加盟店)因与被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1民初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好又多天王加盟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