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314号 原告:金民海,男性,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后地村6-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咸新区XX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徐建利。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西咸新区XX城瑞凌建筑机械经销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