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211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甘井子分公司,营业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166-1号。
负责人刘兴礼,总经理。
被告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iv> 法定代表人刘兴礼,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蔡宝银,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甘井子分公司、大连好东来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