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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终1077号
案件名称1077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吴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吴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终10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铜山区马坡镇前八段村。

法定代表人:毕德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1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华德公司经吴芬同意,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华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徐州华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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