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111号原告符光宗,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双龙,北京君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陆征。
被告西安塔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沣镐东路10号1幢2单元20503室。
法定代表人冯少龙。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符光宗诉被告润景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润景文化公司)、被告西安塔敬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塔敬商贸公司)、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光宗诉称:符光宗是专利号为ZL201420740158.8、名称为“一种实用性手动小人耍大刀玩具”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目前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2016年1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珠工艺品厂与符光宗签订《专利独占许可使用合同》后组织生产、使用、销售,市场行情越来越好。
2018年1月,符光宗发现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一起依托阿里巴巴公司设立的“淘宝”网站通过网络公开销售相关许可制作的产品,该产品在技术要求、功能规范、产品效果方面与符光宗制造销售的产品高度一致,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符光宗公司认为,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制造销售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必要技术、原理与功能效果基本相同,实质性侵害涉案专利权;
阿里巴巴公司对于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的持续侵权行为未尽审慎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且在收到符光宗有关请求后拒不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
判令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在“淘宝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九十日澄清公示涉案专利权属的事实,消除影响,相关内容需经法院确认;
判令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共同赔偿符光宗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暂计30万元;
判令润景文化公司、塔敬商贸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期间,润景文化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第40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中,符光宗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其目前缺少基于涉案专利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基础,则符光宗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情形。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符光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