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6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然俊,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桑东庆,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朱金国,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章恒忠,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聂圣勤,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桑东庆、左然俊、朱金国、章恒忠、聂圣勤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章恒忠、聂圣勤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章恒忠、聂圣勤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对章恒忠、聂圣勤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