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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59647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5964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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