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5民初5964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太平庄176号二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谢吉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南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奇,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