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民初254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姚海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唐山市连瑞家兴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说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