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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民初547号
案件名称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547号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江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熊翔,总经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永锋,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259号香颂国际商厦1006号。

经营者:万**鹏,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佳福烟酒商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缓交467元,全额退还原告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丁云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余航代理书记员唐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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