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3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香河县浙江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迎宾路西侧新天地商业区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周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永安工业聚集区春晖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灵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县浙江都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浙江龙士达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