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9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英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华东烟酒商行滨湖时代广场店,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6669号湖滨时代广场。
经营者:樊红梅,女,汉族,1981年11月28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华东烟酒商行滨湖时代广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华东烟酒商行滨湖时代广场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