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64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卫民,男,汉族,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卫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卫民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