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14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阆中市靓女饰品坊,经营场所:阆中市太平寺街7号。
经营者:王永治。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阆中市靓女饰品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