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2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汪桥镇中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该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正大米业,经营场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洛阳洞3号地综合楼一层3号门面。
经营者:姜亚敏,女,199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上诉人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仙桃市米业协会、一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正大米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上载明的收件人、地址、电话等信息,以法院专递方式向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寄送了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邮件已签收。
本院依法于2019年7月25日开庭审理本案时,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既未到庭参与诉讼,亦未说明是否有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北福兴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