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知民初1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素,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市如意商贸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花城上街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91848875L。
投资人:粟超,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 与被告攀枝花市如意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审理中,上海家化以与攀枝花市如意商贸部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