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民终462号(2019)陕民终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苗,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逸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俊兵,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位庄村三组。
上诉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俊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喜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8)陕0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享有第167108号、第1688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诉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控产品及包装使用的被控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与上诉人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杨俊兵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改判。
杨俊兵答辩称,1、涉案商标系商标持有人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法定手续授权给廉江市恒辉电器厂(以下简称恒辉厂)使用的,不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应维持一审判决。
双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67108号、第168879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万元整。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2年12月15日,双喜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6710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电饭锅。
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2001年12月28日,双喜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688798号“”(囍+DOUBLEHAPPINE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压力锅。
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7日。
2018年,双喜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5月25日,公证人员与双喜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北小商品交易中心负一层B区2排17号一家门头显示为“瑞祥电器”的商店,双喜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双喜500b电钣锅(煲)”一台(原文如此),并当场索取西安瑞祥商贸销售清单和名片各一张,在现场拍摄照片一张。
当天购买完毕后返回公证处,所购买的物品交公证员保管。
后双喜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所购物品及经公证处封存后的物品现状进行拍照。
2018年6月3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陕证民字第007075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是恒辉厂,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橄榄枝上托一颗心型图案,心型图案中部有“囍”字,橄榄枝下部有“MANXINJIEXI”字样的标识。
另查明,2015年4月21日,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在第11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314461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电炊具;
燃气炉;
电热水器;
空气调节设备;
煤气热水器;
个人用电风扇;
冰箱;
消毒碗柜;
电暖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
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
该商标图案与本案被控侵权标识基本相同。
2016年3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8174号《第13144614号“MANXINJIEX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载明:……被异议商标“MANXINJIEX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
燃气炉;
电热水器;
空气调节设备;
煤气热水器;
个人用电风扇;
冰箱;
消毒碗柜;
电暖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广州樱花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7971823号“图形”商标,以及异议人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第167108号“双喜”商标、第3565401号“DOUBLEHAPPINESS及图”和第7792900号“图形”商标的读音、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差别显著,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珠海双喜电器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抄袭和摹仿其商标缺乏事实依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017年4月28日,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恒辉厂用第13144614号商标生产和销售电炊具(即电饭煲)产品,授权期限为六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是第167108号、第1688798号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原告诉讼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橄榄枝上托一颗心型图案,心型图案中部有“囍”字,橄榄枝下部有“MANXINJIEXI”字样”标识与原告第167108号“”商标、第1688798号“”(囍+DOUBLEHAPPINESS)商标相比,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不容易导致误认,不存在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不同,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双喜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原告双喜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喜公司是第167108号“”商标、第1688798号“”(囍+DOUBLEHAPPINESS)商标注册人,且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双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有权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的认定正确。
双喜公司为了证明杨俊兵构成商标侵权,提交了(2018)陕证民字第007075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有橄榄枝上托一颗心型图案,心型图案中部有“囍”字,橄榄枝下部有“MANXINJIEXI”字样的标识。
经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21日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3144614号“MANXINJIEXI及图”商标。
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恒辉厂用第13144614号商标生产和销售电炊具(即电饭煲)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商标源于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
再者,2016年3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08174号《第13144614号“MANXINJIEX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该决定并没有认定深圳市圣杰西门子普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144614号“MANXINJIEXI及图”商标与双喜公司注册的第167108号“双喜”商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
经比较,第13144614号“MANXINJIEXI及图”商标与第167108号“”商标、第1688798号“”(囍+DOUBLEHAPPINESS)商标,无论从读音、文字构成还是整体视觉效果方面看,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不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不构成对上诉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均由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法官助理 罗红涛闫建军书记员刘昕禹原审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原审被告:杨俊兵,男性,汉族,住.,户口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因涉及……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辩称,……。
×××述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