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9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现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福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登封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现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杰,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登封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现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登封市隆达商贸有限公司(现名称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