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2944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恬,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宝濠首饰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福平路1号厂房一楼。
经营者:邓坤豪,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筠,广东曜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广东曜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宝濠首饰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宝濠首饰厂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