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1332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四十亩服装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大道2014号鼎新大厦一楼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68。
经营者:林展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四十亩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4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