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民辖终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高路松,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路海,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6号楼9层01-10.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北区盛阳城装饰材料经销处,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18号A区36号“青岛电缆日丰伟星馆”店铺。
经营者:孙开学,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高路松、高路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权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知民初3号民事裁定,本院提起上诉。
高路松、高路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案移送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均在青岛市,因此,本案依法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高路松、高路海及市北区盛阳城装饰材料经销处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路松、高路海住所地在河北省任丘市,属于沧州市辖区,因此,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高路松、高路海关于本案应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