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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康沁园足浴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康沁园足浴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康沁园足浴店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74号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F3栋705号。

法定代表人:寻万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群,湖南云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康沁园足浴店,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城北路7号。

经营者:俞建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康沁园足浴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0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思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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