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3564号原告:王韧,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欧与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兴东路82号2011房。
法定代表人:徐发慧。
原告王韧与被告广州市欧与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王韧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韧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韧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