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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34号之一
案件名称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34号之一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青年路101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杨蓓。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建,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910158935。

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双华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梁熹,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61119755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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