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93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广州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都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