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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3知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朱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知民初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平,女,199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如君,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亮审 判 员  蔡 涛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杨晟书记员何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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