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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4民初4794号
案件名称仙桃市米业协会与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仙桃市米业协会;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4794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1。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黄歇口镇颜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A。

法定代表人:胡绪文。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市场四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5。

经营者:傅福英。

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受理的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9年7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荆黄米业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穗民粮油店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69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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