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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531之一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31之一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20号357-8室。

法定代表人:罗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请求将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7月15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共同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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