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31之一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20号357-8室。
法定代表人:罗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上海蓝暖文具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请求将本案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7月15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共同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