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521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庆伟,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凤台县,汉族,初中肄业,个体经营,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4日经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当涂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当涂县看守所。
辩护人赖建平,浙江靖霖(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9〕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庆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秦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庆伟及其辩护人赖建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被告人缪庆伟承包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安徽奥克斯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项目一期钢结构工程二标段的防火涂装工程。
该项目选定使用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
2018年10月26日,缪庆伟购买了5吨即250桶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
后缪庆伟为降低施工成本,从其他厂家购买涂料,并在网上订购假冒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的包装桶,自行罐装生产共计10吨即500桶假冒的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用于其承包的工程施工。
2018年12月30日,被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经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涂料系假冒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缪庆伟于2019年1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于当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民警带回。
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庆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7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缪庆伟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缪庆伟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缪庆伟对起诉指控其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缪庆伟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缪庆伟的犯罪事实与定性均不持异议,提出的辩护要点是:1.本案中假冒的十吨防火涂料未进入市场销售,未全部使用在建筑结构上,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8年,被告人缪庆伟通过浙江宏纪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安徽奥克斯智能电气有限公司项目一期钢结构工程二标段的防火涂装工程。
该项目选定使用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
2018年10月26日,缪庆伟以每吨15700元的价格,从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5吨即250桶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
后缪庆伟为降低施工成本,通过从其他厂家购买涂料,在网上订购假冒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的包装桶的方式,自行灌装生产共·计10吨即500桶假冒的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用于其承包的工程施工。
2018年12月30日,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项目施工现场检查发现100桶涉嫌假冒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防火涂料,现场取样2桶,扣押98桶。
后经北京“金隅”涂料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该涂料系假冒产品。
案发后,被告人缪庆伟于2019年1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1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于当日被当涂县公安局民警带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缪庆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NCB(BTCB-1)室内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确认函,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商标详情,北京“金隅”涂料公司送货单,银行卡明细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三级教育花名册,证周某贤章某国苏某兵马某1成马某2彬朱某虎缪某雷柯某华陈某生邱某涛舒某伦施某雄魏某华艾某伟的证言,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检测报告,当涂县公安局制作周某贤辨认缪庆伟笔录,缪庆伟辨认其租用的民房笔录及视频,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缪庆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庆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57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缪庆伟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
被告人缪庆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缪庆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
罚金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100桶假冒北京“金隅”牌防火涂料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宏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晓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