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7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强记家鸡味抻面店,经营场所沈阳市沈河区。
经营者:翟思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丽君,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灵,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男,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强记家鸡味抻面店与被上诉人王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92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强记家鸡味抻面店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沈阳市沈河区强记家鸡味抻面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沈河区强记家鸡味抻面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强记家鸡味抻面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王依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