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51号 原告: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7Y1K96U。
法定代表人:左凤吾。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明超、李伶俐,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连觉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87774307Y。
法定代表人:桂磊。
被告: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龙观路绿茵华庭**C201码:91440300MA5D95246X。
法定代表人:谢二秀。
被告:吉林省壹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白路昆仑大厦******码:91220103097627560G。
法定代表人:霍洪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连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宝贝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壹典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1年3月31日,原告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领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