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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晓友、鲁凯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373号
案件名称邓晓友、鲁凯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邓晓友;鲁凯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37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晓友,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出生地为广东省徐闻县,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徐闻县。

辩护人李如茂、陈花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鲁凯业,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出生地为广东省湛江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

辩护人陈迪,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冬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受雇于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庆新路二巷14号2楼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UCCI”、“VALENTINO”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1月8日,民警在上址抓获邓晓友、鲁凯业,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缴获在案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14232200元。

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邓晓友、鲁凯业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邓晓友、鲁凯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邓晓友、鲁凯业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邓晓友的辩护人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晓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四、被告人系从犯。

五、被告人邓晓友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属于犯罪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

六、关于本案涉案价格应按照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乘以货物数额进行认定。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邓晓友从轻处罚。

被告人鲁凯业的辩护人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凯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坦白供述,具有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虽然构成犯罪,但只是一个从犯,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参与时间短、获利很少。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

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邓晓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起,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以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庆新路二巷14号2楼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UCCI”、“VALENTINO”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9年1月8日,民警在上址抓获邓晓友、鲁凯业,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

经鉴定,缴获在案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鞋子价值人民币14232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证人韩某、陈某、范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作案工具手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快递发货单,报案材料、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截图,手机信息截图,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当按照实际销售价格乘以涉案物品数量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邓晓友、鲁凯业均供述不知道涉案假冒注册商标鞋子的售价;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既无标价又无法查清实际售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鉴定部门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定中心依法对涉案鞋子进行鉴定得出的价格,应当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

故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其余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晓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鲁凯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三、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GUCCI”、“VALENTINO”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4部(以扣押清单为准),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吴云山人民陪审员  曾艳芳人民陪审员  彭顺辉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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