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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章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04刑初597号
案件名称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章平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章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04刑初59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3278590790。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祠南村华东路2幢。

法定代表人章平。

诉讼代表人杨赛麟,男,1983年12月23出生,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章平,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9]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章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乐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赛麟、被告人章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由被告人章平负责在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柳路47号生产标注有商标标识的开关插座。

2018年10月18日,上述地点被执法人员查获标注有注册商标的开关插座成品共计19123个。

经鉴定,涉案开关插座成品价值308908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4246770的注册商标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7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插座、插头、电开关在内的第9类。

经比对,涉案物品上标注的商标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字母完全相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案发后,被告人章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授权委托书,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营业执照,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章平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平有自首情节,具有悔罪表现,予以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温州森尔贸易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18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章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已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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