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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涂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执16423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涂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涂余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4执16423号 申请执行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玲,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涂余波,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

申请执行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涂余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4民初17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院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不动产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措施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4执164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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