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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燃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邢四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执400号之一
案件名称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燃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邢四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燃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邢四为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执4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新桥商业广场1幢6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3343013。

法定代表人:夏胜华。

被执行人:南京燃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20N2,组织机构代码:MA1MCR2W2。

法定代表人:臧青。

被执行人:邢四为,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燃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邢四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知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常州华夏杰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执400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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